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回国期限,回国后需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附5),并由推选单位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建议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留学基金委报到,提交所需的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在审核无误后,会通知金融机构将留学期间存入的保证金退还给个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包括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后,需按照国家就业政策和定向协议回国就业。就业单位的选择将根据与国内单位的协议进行。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应将公派研究生的回国融入整体人才培养计划,对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和创业给予积极指导,为其回国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为在国外获得学位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为回国创业提供便利。
如果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应由推选单位及时将名单提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对于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同样需要在推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派研究生在按时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以履行其回国服务的承诺。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分为总则、选拔与派出、国外管理与联系、回国与服务、违约追偿、评估、附则等共7章44条。该规定的公布实施,对加快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