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3、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会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或愿望。4、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决定法,法既不能创造社会,也不能改变社会,法只能反映社会,法反映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社会。法对社会有积极的反作用,当法所反映的社会与社会现实相一致,法促进社会的发展;不一致,则阻碍社会的发展。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受到社会物质生活的制约,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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