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我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的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治区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区内的建筑队伍。

  自治区建筑企业应当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对建筑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建筑工程发包

  第九条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中介机构代理发包。

  第十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发包

  1、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3、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发包

  1、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具备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取得有关部门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一)勘察、设计招标

  1、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的主要建筑、纪念性建筑和大型雕塑;

  2、高层住宅、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

  3、大、中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施工招标

  1、由政府或者公有制单位投资的规定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

  2、其他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三)规定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

  前款所列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对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等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招标发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程序:

  (一)招标方提出招标申请,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公布招标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

  (二)投标方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应当公正、科学、合法。评标、定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中提出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方将勘察设计平行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建筑工程中,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发包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单位;

  (二)索要、收受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好处,要求承包方垫资承包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发包工程;

  (三)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四)将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泄露或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五)强令总承包单位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单位;

  (六)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强令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

  (七)违反合同约定,强令承包单位购入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供应厂商;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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