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危害指的是什么?

呵呵,简答题哦。。。

第1个回答  2010-01-17
是不是说危害行为啊???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
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因此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为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区分行为与思想,难以区分的是有关言论的场合。
其次,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里的意识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即在判断身体活动是否属于客观要件的行为时,只要考察该身体活动是否出于一般意义的意识即可。至于故意、过失与犯罪目的等,则不是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的内容。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所以无意识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身体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举动,就不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尽管根据刑法第16条与第18条的表述可以说是“行为”,但它们不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立法者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本质上考察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法律上考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以及违反的程度。由于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为。
第2个回答  2010-01-17
太笼统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0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有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将众多的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 作为
1. 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②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③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作为即违反了刑法 的禁止性规范。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1) 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这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身体活动既可以是四肢的活动,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动,还可以是身体和其他部位的动作,例如以拳脚伤人,以口头诽谤、侮辱、诬告他人,以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都是以身体实施的行为。
(2)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如利用刀、枪、毒药去杀人、伤人,利用伪造的证件诈骗他人钱财。
(3)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这是指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放火、强奸。在这种情况下,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实际上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如利用患有狂犬病的狗、猫去伤害、杀害他人,利用毒蛇伤人、杀人。
(5)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如某甲将一智商低下的人骗到野外,明知电闪雷鸣会对人造成危害而故意让自然的雷击死,即是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的这种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特定义务,则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关于特定义务的根据或来源,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普通的法律(狭义)、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中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例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是夫妻两人吵架,如果女方欲去自杀,而男方并不阻止其自杀,结果女方自杀身亡时,并不能认为男方有阻止或抢救的刑法 上的义务。因为刑法并未规定此种救助义务,所以对男方不能认定为成立刑法上的义务,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目前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 有奖吵架后看着妻子自杀的丈夫判以故意杀人罪的判例。)
②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有为病人治病的义务,消防队员有救火的义务。它是以该行为人担任某种职务,从事某种业务并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就不发生履行该义务的问题。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例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如果保姆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例如,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时,行为人有积极灭火的特定义务;汽车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或履行能力。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存在,根本不可能履行或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能力,则不能成立刑法中的不作为。
(3)行为人由于不履行特定义务,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标志。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论不作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刑法 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该罪成立的要件,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危害结果发生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成立犯罪。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际上也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不作为犯或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在理解作为与不作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即不能认为作为的行为都是故意行为,不作为的行为就是过失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既有故意行为,也有过失行为。例如故意杀人,既可以由作为实施,可以由不作为实施。
(2) 不能认为不作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概比作为犯罪小。一般情况下,以作为形式构成的某些犯罪可以表现为非常残酷、恶劣的手段,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作为的方式由于其本身特点的限制往往达不到这种程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相上下,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例如,在颠覆列车案中,采用不扳道岔的不作为方式与采用破坏铁轨、路基的作为方式相比,二者的危害程度很难说谁大谁小。

刚多详解请阅读参考资料《危害行为》。
第4个回答  2010-01-17
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危害结果分为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无形的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1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有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将众多的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 作为
1. 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②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③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作为即违反了刑法 的禁止性规范。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1) 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这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身体活动既可以是四肢的活动,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动,还可以是身体和其他部位的动作,例如以拳脚伤人,以口头诽谤、侮辱、诬告他人,以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都是以身体实施的行为。
(2)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如利用刀、枪、毒药去杀人、伤人,利用伪造的证件诈骗他人钱财。
(3)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这是指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放火、强奸。在这种情况下,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实际上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如利用患有狂犬病的狗、猫去伤害、杀害他人,利用毒蛇伤人、杀人。
(5)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如某甲将一智商低下的人骗到野外,明知电闪雷鸣会对人造成危害而故意让自然的雷击死,即是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的这种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特定义务,则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关于特定义务的根据或来源,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普通的法律(狭义)、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中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例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是夫妻两人吵架,如果女方欲去自杀,而男方并不阻止其自杀,结果女方自杀身亡时,并不能认为男方有阻止或抢救的刑法 上的义务。因为刑法并未规定此种救助义务,所以对男方不能认定为成立刑法上的义务,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目前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 有奖吵架后看着妻子自杀的丈夫判以故意杀人罪的判例。)
②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有为病人治病的义务,消防队员有救火的义务。它是以该行为人担任某种职务,从事某种业务并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就不发生履行该义务的问题。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例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如果保姆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例如,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时,行为人有积极灭火的特定义务;汽车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或履行能力。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存在,根本不可能履行或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能力,则不能成立刑法中的不作为。
(3)行为人由于不履行特定义务,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标志。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论不作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刑法 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该罪成立的要件,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危害结果发生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成立犯罪。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际上也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不作为犯或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在理解作为与不作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即不能认为作为的行为都是故意行为,不作为的行为就是过失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既有故意行为,也有过失行为。例如故意杀人,既可以由作为实施,可以由不作为实施。
(2) 不能认为不作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概比作为犯罪小。一般情况下,以作为形式构成的某些犯罪可以表现为非常残酷、恶劣的手段,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作为的方式由于其本身特点的限制往往达不到这种程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相上下,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例如,在颠覆列车案中,采用不扳道岔的不作为方式与采用破坏铁轨、路基的作为方式相比,二者的危害程度很难说谁大谁小。

刚多详解请阅读参考资料《危害行为》

希望能帮助你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371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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