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5-24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自制的产成品报废,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由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个要看你的报废商品是什么原因形成的,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批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