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3-23
任何科学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研究方法。用于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主体的认知兴趣、课题设计、资料的识别与取舍、逻辑推理的方法以及评价的标准等等,以至决定着主体能否完成或者顺利完成其研究任务。所谓研究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揭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或者应当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把主体和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通道。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表现出明显的理论优势,正是得力于其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就方法论(关于一般方法的理论以及科学认识论的基本前提、假定和概念)和元方法(根本的方法)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和元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下,还有一系列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本文仅就近几年法学界日益重视和自觉运用的价值分析方法,略述管见。以期交流。
  价值分析是对作为客体的现象或事物与作为主体的人(一定的阶级、阶层、群体与个人)的价值关系,即对特定客体内含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知和评价。在法学研究中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认知和评价是十分必要且有重大意义的。
  首先,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题中应有之义。与以往的旧哲学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崭新的实践哲学,它不仅强调科学地解释世界,而且更强调革命地改造世界。作为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也必然是一种革命的、实践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一方面,在于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既存和现存的法律现实,准确地描述法律现象;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要致力于改造、摧毁旧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新的法律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任务。这一任务十分自然地就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引入了价值领域,并使价值分析方法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的研究方法。
  其次,价值分析也为揭示法的本质,树立科学的法律观所必需。就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法的必然性的研究,主要揭示法产生、发展、消亡的条件、过程和途径,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2)对法的突然性的研究,主要分析法的构成要素、层次、结构及其逻辑关系;(3)对法的应然性的研究,主要探究法的价值及其标准,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及其主体性,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方向和理想的模式。这三个方面是有机统一,不可或缺的。如果法学研究仅仅局限于揭示法的必然性、分析法的实然性,而不触及法的应然性,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的阶级本质和利益基础,就不可能反映活生生的法律现实。在法学史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学是价值中立之学,主张把实际的法与应当的法分离,仅仅对实在法进行描述而不考虑其好坏,人的情感因素和道德因素应该统统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因而对法的价值分析持反对态度。其结果导致了对法律现象的极不适当的解释甚至歪曲。在分析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就是一套“当A(假定)存在时,B(处理)就应当存在,否则C(制裁)就会出现”的命令(规范、规则),是用来限制人的框框、控制人的绳索、制裁人的武器。于是,人成了被动地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象,成了纯粹法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在法律面前,人处于被动地位,似乎并没有什么阶级、阶层、地位的差别,似乎人人都是“平等”的。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就可以克服这一弊端。当我们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去透视法律制度时,我们就会看到: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自身一定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权利义务体系。人与法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正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人才制定了法并使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因而,人既是法的实践主体,又是法的价值主体。作为主体,人在法律面前具有自主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当然,这里所说的“人”,不是抽象意义的人,而是处于一定的具体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里,首先是阶级关系)之中的人。在法律面前,阶级、阶层、地位不同的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因而法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从而人们从法的实施中获来的满足也是大不相同的。比如,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严重分离,权利义务的分配极不公正。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几乎享有无限的权利而不承担或者很少承担义务;奴隶和农奴阶级基本上不享有或者很少享有什么权利却承担着几乎全部的义务。对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而言,法是维护其特权的有力工具,他们从法的实施中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与幸福;而对奴隶和农奴来说,法是抽打自己的无情的鞭子,是束缚自己的枷锁,他们从法的实施中获得的只是无边的灾难与痛苦。这样,通过对法的价值分析,我们对法现象的认识就深化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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