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旨在确保争议的及时、有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负责调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组织,接受地方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调解范围包括开除、除名、辞退与辞职、自动离职争议,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规定争议,以及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等。其主要职责包括调解争议、督促协议执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等,并遵循自愿申请、平等适用法律、民主协商和尊重仲裁诉讼权等原则。
企业可设立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程序包括申请、征询意见、决定受理、调查核实、调解会议、达成协议或调解不成等步骤。调解应在当事人申请后30日内完成,如调解不成,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调解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纪律,尊重调解秩序,不得蓄意激化矛盾,对调解委员的伤害行为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