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正式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时间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1999年12月20日。
1999年12月19日午夜至20日凌晨,中葡两国政府举行澳门政权交接仪式。葡萄牙国旗和澳门市政厅旗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冉冉升起,庄严宣告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澳门胜利回归,是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道路上树立的又一座丰碑。澳门回归以来,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指引下,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大力支持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同心协力,开创了澳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局面,谱写了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华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严正指出,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澳门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解决澳门问题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澳门问题,在未解决以前暂时维持现状。1976年秋,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在联合国与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就中葡关系和澳门问题进行了磋商,拉开了中葡建交谈判的序幕。1979年2月,中葡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双方在澳门问题上一致认为:澳门是中国的领土,目前由葡萄牙政府管理,澳门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在适当的时候,中葡两国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这就为以后澳门问题的顺利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
1985年5月,埃亚内斯总统应邀来中国进行友好访问,双方就解决澳门问题进行了友好磋商。双方认为,通过谈判解决澳门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一致同意于1986年上半年在北京正式进行外交谈判。
1986年6月30日,中葡双方在北京开始了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第一轮谈判。这次谈判一开始就是在友好气氛中进行的。中葡双方在澳门主权问题上看法基本一致,有分歧的是中国收回澳门的时间。中国明确表示,考虑到中葡之间的友好关系,中方将当初确定的同时收回港澳的安排错开,比香港晚一年,即1998年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但葡方强调,澳门与香港不同,中方应给葡方更多的过渡时间,葡方打算到下个世纪才把澳门交还中国。针对葡方的意见,邓小平明确指出:澳门问题必须在20世纪内解决,决不能把殖民主义的尾巴拖到下一个世纪。1986年12月31日,中国方面声明: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十亿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立场和愿望,任何关于2000年以后交还澳门的主张都是不能接受的。1987年1月,葡萄牙最高国务会议经过四个半小时的激烈争论达成共识:保持和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对于维护澳门的稳定与繁荣,维护葡萄牙在澳门及远东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同意于1999年将澳门交回中国。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明确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_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简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在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从而,中国人民实现了长期以来收回澳门主权的共同愿望,圆满解决了两国之间的历史悬案。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澳门基本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方针和原则。(二)保证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三)规定了澳门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政治制度,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民主。(四)保证了澳门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事业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1998年5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隆重成立,标志着澳门回归祖国的筹备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从9月起,筹委会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在澳门开展了广泛的咨询活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等文件。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共产生推选委员199人,全部由澳门人担任。5月15日,推委会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人选。5月20日,朱_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64号令,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一年多紧张、高效的工作,顺利完成了澳门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
1999年12月19日午夜至20日凌晨,中葡两国政府举行澳门政权交接仪式。葡萄牙国旗和澳门市政厅旗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冉冉升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庄严宣告:“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历史将永远记住这一举世关注的重要时刻。从这一刻起,澳门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澳门的胜利回归,是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树立的又一座丰碑。
法律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法》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及代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第二条确认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政府、立法会、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及检察长,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它可适用的法规作出的全部行为,确认其有效及产生效力。
第三条原有法规
一、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
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澳门原有法规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
三、列于本法附件二的澳门原有法规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规前,可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
四、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澳门原有法规中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部份条款,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
五、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的澳门原有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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