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房屋销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合同的哪些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5

在与房屋销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合同的哪些条款

一:核对房证人姓名与身份证资讯是否一致
二:是否单独所有,共有的共有权人也要签字确认,配偶签订同意出售说明书
三;查明是否存在按揭贷款,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被查封
四:租赁给他人,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定金不超过房价百分之二十 ,定金不退,定金后多少天办理后续手续
六;税费谁承担
七物业水电提前写明
八:维修基金过户
九:总价款 以及 每部付的钱数
十:最好做资金监管
十一:什么时候物业交割
十二:户口什么时候迁出
十三:合同违约责任
十四:房屋交付清单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可以查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二、执行程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查封规定对可以预查封的房产规定了如下三种情况: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第一种情况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建成可以使用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待售房屋,尽管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可以查封执行。这种情况下的被执行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
第二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产。所谓初始登记,是购房人从开发商处购买了房产,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但尚未领取产权证明的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但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经交纳了房款的没有登记的房屋。
在这里,第一、第三种情况是指对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对已经登记但没有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可以查封执行。根据这个规定,房地产商正在开发建设的房产,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能办理预查封登记。
您也可以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买卖咨询来避免诸如此类的问题 比如菁英等。

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中的哪些细节

房屋面积,朝向,户型等房屋的各个细节。要和你们说好的一样。还有违约责任。还有房屋未设立抵押。特别警惕房开商让你签订的补充合同,以防对签订的前合同的修改。

买房时应该和房屋开发商签定房屋销售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把保障自己权益的细节补充写入合同中。不仅要将煤气、热水、配套设施和装修质量等内容加以明确,而且还应将售楼广告中提及的幼儿园、车库等配套设施加以规定,并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您还提到开发商附赠精装修 ,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房屋内外装修水平,如地板、顶棚、门窗、灯具、厨具以至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和品牌都加以明确规定。

房屋转让押金合同,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我家在3年前卖了在农村的房子!买我家房子的人不是本村的,但为了在本村买房子就之前找关系把户口迁到了本村.然后买了我家房子。我家原来土地使用证明是我妈的名字.但是我现在拿着当初的买卖合同,(合同是中介弄的)没有盖章,只有双方签字.我妈和我爸是在家里修这房子之前就离婚了的,法院把所有东西都判决给了我妈,虽然她们还住一起。并为复婚。在这个买卖合同上我爸也签了字。那这样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吗?这个买卖合同是三份。.那个房产使用证明当时是没有过户也没娶公证处公证的。但现在要拆迁了他私自把房产证明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改为他名字了。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那现在拆迁,我家还能要的到拆迁赔偿吗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啥

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有: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主欲毁约算违约吗?

算房主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的交易中,房屋居间合同是由买卖中介三方签定的,这个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而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由房管局监制,实际中主要用于房管局过户和地税局申报税收方便管理。
通常情况下:卖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无条件退还买方所有购房款项,还应向买方赔付“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买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卖方;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中介服务费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各项代办服务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附范本)?

本文主要讲述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补充协议,公证流程,无效合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为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提供相关指导。并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有利于购房者正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装置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1、公共维修基金过户: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房屋成交价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做不到随房转移,即使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公共维修基金也不会自动转到买方名下,必须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地点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因此,补充协议应当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时间。 2、一房二卖的特别处理: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买方钱房两空。为了防止一房二卖,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的示范合同文字订立了一个极具威慑力的条款:“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约定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已付房价款的一倍,而不是定金的一倍,足以让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的卖方望而却步。该条款参考了销售新房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律师起草补充协议时可以加上此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加大违约责任是一房多卖行为的事后防范措施,遇上恶意行骗的产权人,他可以视高额的违约责任而不顾,拿着购房人的房款挥霍一空然后卖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证买方没有风险。有了预告登记制度,这种情况就可以被杜绝。

房屋销售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的,一份是和开发商签订的,一份是在房管局签订的,但是二者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就必须要用到的,到时的根据上面的金额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