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鞍山市为了强化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服务功能,以支持经济进步和提升市民生活品质,依据国务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以下类别:



    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道路等。
    城市桥涵设施:涵盖了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具有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城市段河堤及其附属设施。

所有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参与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还是使用,都必须遵守此条例的规定。


鞍山市城市建设局作为市政工程设施的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在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责任,并有权对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共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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