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张X,女,汉族,198X年11月XX日生,现居住于河南省XX市XX五街7号楼三单元5号,身份证号4112811XXX11132027,联系电话153039XXX12。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4日,李XX与李XX(可能涉及孙XX,具体信息不明)利用虚假手段诱使我为李XX在新乡市红旗区邮储银行的2万元装修贷款担保,实质上却让我承担了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巨额责任。由于此事,我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过控告人与代理人张XX、张父张XX及母亲周XX的实地调查,我们揭露了犯罪事实:李XX伙同他人在获得贷款后,立即将大部分款项15万元私下瓜分,且据张XX代理人与疑似李XX表姐的通话记录显示,类似的骗贷案件在李XX家乡至少发生了多起。这些事实表明,李XX团伙的诈骗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急需贵局深入调查。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债务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控告人非法占有贷款,担保人基于蒙骗提供担保,财产受损,且犯罪所得用于不法行为。李XX和李XX一伙在完成诈骗后逃逸,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证据,我坚信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鉴于此,我恳请新乡市红旗区公安分局依法受理此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追责犯罪行为。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