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控 告 书(范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0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张X,女,汉族,198X年11月XX日生,现居住于河南省XX市XX五街7号楼三单元5号,身份证号4112811XXX11132027,联系电话153039XXX12。


被控告人:



    李XX,男,汉族,19XX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XX县XX乡乡政府家属院2号,现疑似在义马市居住,但详细地址不明,身份证号41032719XX10014071,电话1912XXX5101 1990XXX9055。
    李XX,女,回族,19XX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XXX赵庄乡木中营村XXXX号,实际住址在河南省XX市,但具体位置不明,可通过其父亲李XX(电话19326XXX275)了解情况。

控告请求:



    恳请对李XX与李XX的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责。
    要求被控告人归还因诈骗所得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4日,李XX与李XX(可能涉及孙XX,具体信息不明)利用虚假手段诱使我为李XX在新乡市红旗区邮储银行的2万元装修贷款担保,实质上却让我承担了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巨额责任。由于此事,我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过控告人与代理人张XX、张父张XX及母亲周XX的实地调查,我们揭露了犯罪事实:李XX伙同他人在获得贷款后,立即将大部分款项15万元私下瓜分,且据张XX代理人与疑似李XX表姐的通话记录显示,类似的骗贷案件在李XX家乡至少发生了多起。这些事实表明,李XX团伙的诈骗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急需贵局深入调查。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债务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控告人非法占有贷款,担保人基于蒙骗提供担保,财产受损,且犯罪所得用于不法行为。李XX和李XX一伙在完成诈骗后逃逸,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证据,我坚信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鉴于此,我恳请新乡市红旗区公安分局依法受理此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追责犯罪行为。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附:



    与李XX父亲的通话录音证据(包括光盘和优盘)
    与疑似李XX表姐的通话录音
    已生效的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裁定书
    证明高档小区虚假身份的证据(图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强调任何公民的报案权与控告权;第八十四条规定,公民有权扭送正在犯罪的嫌疑人至相关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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