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题求解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三月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贷款,其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入50万元,收购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4万元,计算该企业2009年3月应纳增值税。

谁能给解释一下这道题怎么计算?拜托了。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一、销项税额:
1、分期收款:150*17%=25.5(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
2、零售商品:【(228+6)/(1+17%)】*17%=34(以旧换新,旧货的价格不得扣除)
二、进项税额:
30.6
三、进项税额转出:
4*17%=0.68
应缴增值税=25.5+34-30.6+0.68=29.58
购进税控收款机负担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其实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已经允许抵扣了,不过该题可能提示这是个知识点)。
实际当期应缴增值税=29.58-0.051=29.529万元。追问

本月实际收回的不是100万吗?为什么要用一百五十万?那个228万不是已经包括6万了吗,为什么还要再加上6万呢?

追答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金额(本月收回50%贷款);“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入50万元,收购旧货作价6万元”,实际取得销售收入50万元就是已经扣除了旧货的6万,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不能扣除6万元,所以要加上。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