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关于公务员子女婚丧请客的标准出台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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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上级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全市市管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率先垂范,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和奢侈浪费歪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干部职工、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三)借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等;

  (四)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五)出面为亲朋好友迎亲、证婚、祝词等;

  (六)用公款送礼;

  (七)公车私用;

  (八)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表),提前10 日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0 日内报告。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5日内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全额退回或上交所收钱物。

  第八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团妇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村级组织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义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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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5-30
 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和奢侈浪费歪风,办理“红白喜事”须进行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适用范围为全市市管干部。同时,党政机关、工团妇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村级组织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提出了九个“不准”: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干部职工、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得借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等;不得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不得出面为亲朋好友迎亲、证婚、祝词等;不得用公款送礼;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填写《义乌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提前10日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并在事后10日内报告。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领导干部必须在5日内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全额退回或上交所收钱物。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还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李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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