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有哪些?特殊教育津贴要交税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7-07-09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费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1-02-09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反、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
10.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1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你说的特殊教育津贴是否符合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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