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信后工厂不给予签字和批准三十天后,要求支付工资,符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上了将近二月了,因家中留守年迈老人身体抱恙,无人照顾,而提出辞职,在递交辞职信时,如果工厂不签字和批准,从我递交辞职信后三十天的最后一天,要求支付工资,符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第1个回答  2013-11-13
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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