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1.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2. 所谓的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是指未获得省基督教协会授权或违反指定地点、时间、人员的规定的,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或者以传教为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3.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基督教自封传道人的传教活动,同时也适用于这些传道人在外省的传教行为。
4. 本规定的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提供配合和协助。
5. 严禁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6.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接待、容留、庇护基督教自封传道人,或为其提供传教场所和物资支持。
7. 严禁非法印刷、出版、销售和分发基督教经典、书籍和其他宗教宣传材料。
8. 严禁以传教为名进行诈骗、人身伤害、性侵犯、散布谣言或进行驱鬼治病等违法犯罪行为。
9. 严禁收听、录制和传播海外的“福音”广播,接受海外基督教组织的书籍和宣传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资金和物资捐赠。
10. 严禁接受海外基督教组织或个人的指令、任命和办学经费,以及带有附加条件的财物赠予。
11.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本规定的解释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
13. 当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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