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0年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990年从外单位组织调动进本单位(合资企业),同年在本单位签第一次合同,现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助金有没有,该给多少个月?是从1980年算,还是1990年算请专家解答.急急急!!!
主要是对粤劳法(2003)137号文第三条第一点的理解不同.
单位的解释是:按照旧的广东省劳动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文,和当时对工作年限的解释(粤劳法[1996]67号,当时对工作年限的解释中特别的规定了组织调动的情况,作为同一政府机构的替代性的解释(粤劳社〔2003〕137号)却没有规定,(其他规定和之前的是完全一样的)。是否意味着,组织调动情况就不包含在内呢?
单位还有解释是如果是社保中的连续工龄的话,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当时如果调动时拿过前单位经济补偿的也可以再次要本单位的补偿这明显不合理,对企业不公平。(这点在粤劳法[1996]67号就做了例外规定)。
单位另外的解释是当时修改广东省劳动管理合同规定的立法依据是,随着社会保障的全面铺开,本着契约精神,企业没有必要对合同期满终止额外负担赔偿费用。所以不是所有人期满终止的人有赔偿,有赔偿的人企业也只要负责和本企业关联的工作年限。
所以单位认为粤劳社〔2003〕137号中第三条第一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就是转制前“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而不是社会保险中连续工龄的概念。只有一种情况外单位的也算是,那就是本条第二点规定的情况。
那样的话我就亏了,急求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