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在合并所在城市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当地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城市合作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以所持股份对城市合作银行承担责任,城市合作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稽核。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第六条 城市合作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设立,并以所在城市的名称命名。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合作银行。第七条 申请设立城市合作银行必须具备《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筹建城市合作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第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筹建完毕,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的审批程序同第八条。
  申请者除应提供《商业银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名单、详细履历。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股东投资资格审查报告。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第十一条 城市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城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程序见《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第十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发生《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内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十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适用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股金证书合法持有者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城市合作银行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六条 城市合作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非股东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提出人选,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续任时仍须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董事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履行。经半数以上董事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城市合作银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适用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城市合作银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推选监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3人,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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