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话和互联网使用及其信息安全,维护电话和互联网用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电话用户和互联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和个人用户(以下统称用户)。
  本条例所称电话用户是指办理固定电话(含互联网宽带)装机、移机、过户、变更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电信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其身份信息登记是指在办理上述电信业务时,电话用户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用户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域名注册、IP地址申请、网站登记备案以及使用网站提供的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等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登记是指办理或者注册使用上述互联网业务时,互联网用户应当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有效证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
  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件等。
  本条例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含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分别指依法取得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并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并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委托代理商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应当符合所代理事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委托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其委托的代理商书面约定承担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商在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用户明示其代理身份。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委托的代理商开展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代理商应当将登记的用户信息和留存的资料及时送交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代理商在业务代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代理商共同承担。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话和网络公共服务时,应当如实登记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第八条 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单位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出示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书;受委托办理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受托人应当出示个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将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第九条 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应当对其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对用户与其所持身份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如实登记,并留存用户证件的复印件(含电子复印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核查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提供免费查证通道,不得增加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负担。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不得为无身份证明、拒绝提供有效证件或者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用户办理登记手续。
  为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民政、通信、互联网等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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