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房、车库和房屋是一体的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小丽和大壮结婚5年,期间通过向大壮的亲友借钱在市中心买了房子并配有仓房和车库,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

后来小丽和大壮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大壮所有,因该套房屋所产生的借款项由大壮偿还。

后来小丽到法院起诉, 小丽称,离婚协议仅仅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并没有对仓房和车库进行分配, 因此要求将该套房屋的仓房和车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仓房和车库是不是应该作为夫妻进行分配呢?

我们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从物的性质角度来看。

仓房和车库属于该套房屋的从物,房屋属于主物。

从功能角度来说,主物、从物之间具有关联性,主物发挥主要作用,从物发挥附属作用。

从空间角度来说,二者具有空间上的关联性,而且二者具有可分性。

从 经济实践角度来看,通常不会将二者割裂开进行处置,否则互相影响功能的发挥,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第二,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 主物从物处置的“一体化原则”有了法律依据, 只要确定了二者是主物从物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分开处置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当然认为二者的处置是一体的。

第三,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

首先,在购买该房屋的时候, 小丽明知是有仓房和车库的, 且因为购买该部分财产进行了举借债务。

其次,在离婚协议中 ,已经明确了,因为该房屋产生的剩余借款由大壮偿还, 所以如果仍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不合理性。

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小丽的主张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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