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购买社保,我在10月份向劳动局提交仲裁书要求赔偿双倍工资15000元,11月份在劳动局经过开庭辩论,也没协商好,在前个星期因为我等钱用,所以接受了公司只补偿4000元的条件. 前个星期六到公司签了一份简单的双方愿意用4000元和解的协议,星期一公司就把4000元打到我银行帐号上了,后来劳动局打电话给我要我去填一份表(可能是和解书),因为有事我就没去了,直至今天早上劳动局打电话给我说裁决书出来了,叫我明天过去拿. 我想问我已经领了公司的4000元,裁决书还有效吗? 我应该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