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货物的进出口操作流程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06
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申请书》、报关单手填联以及其他报关单证;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三)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暂时进/出口批准书》正式申报;
(四)对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税款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五)暂时进出口期满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原申报报关单;
(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或按权限划分转报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七)经批准同意延期的,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不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向海关申报纳税进口。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
1、《暂时进/出口申请书》;
2、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对申请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属无线电器材或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4、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
2、原申报进出口的报关单;
3、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报海关总署审批的,海关总署接到直属海关转报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申请书》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直接退运货物
一、业务流程
(一)申请直接退运: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
2、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
3、申请人持批准书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
(二)责令直接退运:
1、海关做出责令直接退运的决定或意见;
2、企业到现场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
3、现场海关经初步审核,同意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4、企业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申请直接退运:
1、《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情况说明;
2、直接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报关单手填联、报关委托书、代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提单、提货单等;
4、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5、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责令退运:
1、责令直接退运的决定或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
2、其他材料同上述第3、4、5项。
三、海关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
四、其它说明
对确属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货物,在申报进口前可允许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运。鉴于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具备填制报关单的资格,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运获准的,可免于填制报关单。

退运货物
一、需提交的单证
1、原进、出口报关单;
2、原进、出口装箱单;
3、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4、企业关于货物退运的情况说明(说明退运原因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其他说明
(一)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退运货物”(4561);
(二)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写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内填写退运原因;
(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其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填报“全免”;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征免性质填报“一般征税”(101),征免规定填报“照章”;
(四)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进(出)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
(五)退运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填报“中国”(142)。

无代价抵偿
一、需提交的单证
(一)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不需要提交);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正本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正本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其他说明
企业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修理物品
一、出境修理业务
(一)出境修理
1、填报出口报关单;
2、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维修合同号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号;
3、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根据情况填报“全免”;
4、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
1、填报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2、H2000系统“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出境修理的出口报关单号;
3、以海关审定的料件费和修理费作为完税价格,修理费和料件费单列一项,与进口货物分别填写在报关单商品栏内,其中货物的征免规定为“全免”,修理费和料件费征免规定为“照章”;
4、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进境
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四)经批准不复运进境
1、原出境修理的国产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改为“其他”(9900),征免规定改为“照章”;
2、原出境修理的非国产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改为“退运货物”(4561),征免规定根据退运期限及退运原因改为“全免”或者“照章”;
3、企业需提供出口核销单,“报关单备注栏”填报批准文号及并提供简要情况说明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进境修理业务
(一)进境修理
1、填报进口报关单;
2、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维修合同号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号”,是原国产品进境修理的还应注明“国产品进境修理”;
3、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4、H2000“关联报关单栏目”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如为非国产品进境维修,此栏不需填写;
5、进境修理货物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征免规定填报“保证金”。向海关提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税款保函的,征免性质填报“保证函”。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征免性质填报“全免”;
6、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7、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企业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
(二)复运出境
1、填报出口报关单,原进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全免”;
2、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3、H2000系统“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进境修理的进口报关单号;
4、企业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
(三)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
1、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2、原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照章”;
3、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转税”字样。追问

那么危险品,超限货物,鲜活易腐与其他特种货物的进出操作流程有哪些?有没有流程图的?

追答

我这没有。
你说的这些是涉及到运输特殊方面的,报关方面仍按海关规定提交资料就行。
可能对报关的时效要求高些。
不好意思没能帮上你。

追问

谢谢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