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加强苏州市市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设施完好,搞好河道维护保洁,改善河道水质,提高城市防汛排涝功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
  市区河道规划线以内为河道保护范围。河道规划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市区河道及其设施,是指河床、水域、驳岸、护坡、沿河栏杆、河道泵站、水闸、暗渠等。第三条 市区河道保护管理,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汛的管理要求,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第四条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航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的保护管理。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政公用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市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
  (二)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市区河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市区河道整治、改造、疏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区河道及其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护河保洁责任制度;
  (四)对临河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建设和河道设施运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市区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 各区河道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河道及其设施实施清淤和维护管理;
  (二)开展依法治河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沿河单位和住户实施护河保洁责任制度;
  (三)参与审查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制定辖区内河道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市区航道实施清淤和维护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第三章 河道维护第九条 市区河道必须保护,古城区河道和风景名胜区河段的历史风貌,必须重点保护。
  河道整治,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的综合治理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需要拓宽的河道,应当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逐步进行,现有河道宽度不得擅自缩小。第十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应当重视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在沿河设置、扩建排水口或者改变排水口位置,必须经市政公用局批准。
  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地区,沿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污水截流管道,不引入污水截流管道的不准建设。
  尚未形成排污系统的地区,需向市区河道排放污水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由市政公用局发放《排水许可证》。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排放者在限期内负责清除。第十一条 临河、跨河、穿河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区河道保护管理部门审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工程竣工后,市政公用局和区河道保护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各类建设工程的实施,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经批准的临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范围内的驳岸建设。第十二条 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第十三条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及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
  (三)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
  (四)损毁河道设施;
  (五)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因工程建设确需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局审查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公用局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