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法制报大同讯(
刘超 通讯员刘西龙)2月5日13时许,正在339省道进行交通安全巡查的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巡查民警发现一辆三轮机动车,左右摇摆,行驶不稳,立即对其进行盘查。经过对三轮机动车驾驶员范某酒精测试,其每100毫升酒精含量达36毫克 ,范某已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饮酒后严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范某所驾驶的三轮车被交警移至安全地点,同时范某也将会受到罚款1000元的严厉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不论什么时候,开车一定要严格要求,要杜绝
酒驾,醉驾,确保出行平安。
责任编辑:王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