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才开发、人事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全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全市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社会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直属和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行政学校(或对市行政学校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公开招聘与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
(十)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平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一)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拟订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