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产权,就是指车位的所有权,一般而言,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自己想要购买的,最好购买有产权的车位。那么,车库使用权和产权的区别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车库使用权和产权的区别,供大家参阅!
产权是享受权益转让、买卖、赠与;使用权只是从物管哪儿拿到的一种暂时使用权,不可转让、买卖或赠与。
目前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多次因车位引发的案件审判结果表明,凡是购买的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只要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法律的保护,当签订使用权租赁合同时,切记最高租赁年限只有20年。
如果上述停车位已经纳入面积分摊范围,停车位就属于公共使用面积,物业无权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只能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1、一般的车位产权年限都是写在房子的产证后面的,随房子走的,车库的产权一般是50年;单独的车位就是40年的。
2、《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4、需要强调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5、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条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1、车库证和房产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件,前者通过合同形式确认,后者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确认。对于居住使用是一样的,买卖交易、拆迁补偿方面,都按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通行商品交换等价补偿的原则。
2、如果没有小区的住宅所有权,即使拥有100%的车库独立所有权,也不能申请任何银行的按揭贷款。
3、中国目前停车位很缺乏,继而在2010年除了炒房地产、看世界杯之外,还有一样就是炒停车位。在南京较高价的已经达到35万一个停车位,这既有力的彰显了现在停车位紧缺的现状及程度。停车位标准尺寸?又以广州为例,广州汽车增长率为22%,这不难想到,停车位要怎么开发才能跟上这个步伐。
4、在停车位很缺乏的这个大的走势的基础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抢车位,乱占车位等层出不穷,上班找不到车位、回家车无处可停、有急事更是急得团团转,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这方面问题也在困扰着大家。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