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外交支出预算及其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外交支出经费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置的资金,各单位要单独核算,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第三条 各单位外交支出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第四条 各单位应确立严格的经费使用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交、办外事”的方针,精打细算,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了解业务部门的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第二章 支出范围第六条 外交支出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经费、出国费、招待费、其他外事费。
  (一)驻外机构经费:指用于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的经费。包括: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房租费、基建费、其他费用。
  (二)出国费:指用于中央党政机关、人员团体和事业单位出国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经费。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其他费用(包括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礼品费、服装补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等)。
  (三)招待费:指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于招待来我国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的外宾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宴请费、杂费(包括租用外宾会谈室、机场休息室费用、参观游览费、礼品费、市内交通费、接待人员电话联络费、服装补助费等)。
  (四)其他外事费:指用于购买对外宣传用品、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国际电信联络等不属于本条前三项开支范围的支出。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会计帐目。第七条 外交支出属中央本级支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补助地方;也不得用于国内基本建设投资及设备购置、修缮等行政事业性支出。第三章 预算编报与审批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影响外交支出的各项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分清轻重缓急,从紧从实编报预算,并于上年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第九条 主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外事活动,应在提出主办申请时会签财政部;经批准后,应编报详细经费预算,财政部经过审核,在有关年度的预算中做出安排。第十条 外交支出总预算确定后,财政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合理分配预算指标,并及时批复各单位。第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新增因素必须增支的,应首先由本单位自行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的,财政部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追加预算。第四章 预算拨款与执行第十二条 外交支出经费采取分季拨款方式。各单位根据用款进度,在每季度开始前二十天填报“经费限额申请书”,财政部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予以核拨。每年12月5日后,停拨当年经费。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一)驻外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管理,减少浪费,节约支出,因工作需要的宴请,要有正常的报批及审核手续;要严格公私费用划分,应由个人负担的因私用水、电、煤气及因私用车等费用应及时足额地收缴,并相应冲减公用经费的有关支出;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国有财产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数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讲求实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及核销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出国机票的购买和报销工作要有严格的审核监督机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堵塞漏洞,争取优惠票价;机票返还收入全额冲减出国费支出,严禁转作单位“小金库”。
  (三)外事接待工作应贯彻礼宾改革的精神,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为来华外宾提供国际旅费及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任何单位不得以变通接待方式等形式将外事接待经费转作单位预算外资金。
  (四)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会议等重大外事活动应按国际惯例办事,节约经费支出。主办单位通常提供会场及同传设备租金、必要的宴请费、市内交通费、会议材料及其他会务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财政部核定的人员补助标准,不得借机为本单位添置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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