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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诗写于天宝十一载,是李白一入长安之后,它与二入长安后的情调是不同的。李白与友人岑勋在蒿山友人元丹邱处饮酒而作,是三人对酒时所歌。诗以豪放的语言,抒写了旷达不羁乐观自信的精神和对社会现实的愤闷,同时反映了作者理想与现实的深刻矛盾。全诗结束在一个“愁”字上。愁字中凝聚了诗人对年华流逝的惊惧,对人生坎坷的慨叹,对有志难酬的郁闷,对世俗、对丑恶社会现实的憎恶。这一切都一股脑地倾泻在知己面前,感情悲愤而又豪放,并有丰富深厚的社会内容。
这首诗本身就犹如黄河之水,气势磅礴,情绪急促,恰当地表现了诗人狂放不羁追求个人自由生活态度。在艺术上也很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