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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答:
本
条例
所称
动物防疫
,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公安、交通、卫生、环保、财政、计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5)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省行政...
辽宁省
无规定
动物
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
答:
辽宁省
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中,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措施详细规定如下:第十四条强调了家畜家禽养殖的规范化,提倡舍饲圈养或定点放养,并鼓励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方式。第十五条对动物饲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设定了严格的防疫条件,要求它们持有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相关动...
辽宁省
无规定
动物
疫病区管理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及缓冲区内饲养、经营动...
辽宁省
无规定
动物
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
为了强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简称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防控和消灭动物疾病,推动畜牧业进步,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任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动物饲养、屠宰、交易、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辽宁省
重大
动物
疫情应急实施办法(2021修正)
答:
第十七条 省、市、县
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
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报告疫情。第十八条 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符合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条件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
辽宁省
无规定
动物
疫病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_百度知 ...
答:
第十四条 家畜家禽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鼓励和推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
动物防疫
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兼营或者专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要求。第十六条 对规定动物疫病按照国家和省...
辽宁省
兽医管理
条例
(2014修正)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医队伍建设,规范兽医活动,保障兽医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兽医是指依法取得兽医资格并直接从事
动物防疫
、防疫监督、诊断、治疗、去势术、接产术、胚胎移植术、人工授精、疾病防治咨询、传染源的无害化处理、为含药...
丹东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答:
本文将介绍丹东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核发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
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申请条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辽宁省
实验
动物
管理办法(2017修正)
答: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市科技行政部门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卫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
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四条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实验动物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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