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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下井带班规定
【精选】矿领导
带班下井
交接班
制度
答: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
制度
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照《领导
带班下井
巡回检查交接班记录》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
煤矿
的主要负责人每月
带班下井
不得少于多少个
答:
煤矿
的主要负责人每月
带班下井
不得少于5个。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当带班下井工作不得少于5次。这表示着煤矿领导要亲自参与矿井的工作,了解生产现场的情形,确保安全生产和工作效率。为了保证主要负责人的下井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相关
规定
还要求煤矿领导姓名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员工和相关人员...
矿长下井带班制度
怎么写
答:
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兼后勤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通瓦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2、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
带班下井
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
煤矿矿长
要求
井下带班
多少个班
答:
国有重点
煤矿
生产井区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月
下井
18次以上,保证每班有一名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带班
作业,段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三班轮流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各矿生产序列副
矿长
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16次以上;龙煤集团分公司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8次以上;...
煤矿
领导
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
规定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
煤矿
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煤矿
主要负责人每月
带班下井
不得少于几个
答:
煤矿
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这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规定
》中的明确要求,旨在落实煤矿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
,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在...
那个有
煤矿
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
和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啊
答: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
制度
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XX
煤矿
领导
带班下井
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
煤矿
领导
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
规定
的制定要点
答:
为了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关于
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总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以及安全监督检查的
规定
,这是细化《通知》的配套性的
制度
性的规定。第二,200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下井带班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2006年、...
煤矿
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什么
下井
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答:
煤矿
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
规定带班下井
,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
煤矿
安全规程
规定
矿级领导每月至少
下井
多少次
答:
国安总局33号《
煤矿
领导逞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规定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
带班下井
不得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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