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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票备注栏规定
建筑业
发票备注栏
要求
答:
法律分析:
1. 建筑服务发票——必须备注 2.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非建筑服务业务——不需要备注
3. 打包支出的情形——建议备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工程发票备注栏规定
答:
法律分析: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
,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
工程发票备注栏规定
答:
工程发票备注栏规定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
,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2、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3、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
建筑
工程发票备注栏
要求
答: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工程
咨询费
发票备注栏
答:
法律分析:
1、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2、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
劳务
发票备注栏
有要求吗
答:
一、税务机关代开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
发票备注栏
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
建筑服务
发票备注栏规定
答:
法律分析: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发票
时,应在发票的
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建筑服务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第三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建筑劳务费
发票备注
有要求吗
答:
应在
发票
的
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七条
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
建筑业
发票备注栏
要求
答:
法律分析:应在
发票
的
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二)按照现行政策
规定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
工程
款
发票备注栏
填写
答: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发票
时,应在发票的
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建议纳税人换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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