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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答:
市市政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行机构,负责
条例
的实施。城市工程、照明和桥梁等设施管理部门则负责各自领域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城区、开发区的
市政设施管理
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指令进行。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协作,确保市政设施的有效管理和维护。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答:
南宁市市政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政设施管理
工作,负责实施本
条例
。市市政管理部门、城区城建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规划、公安、工商、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答: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必须遵循雨污分流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对于已按雨污分流制改造的单位外部公用排水设施,内部原有的混合排水设施也需要同步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排水单位承担。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答: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的第六章着重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美观。第三十八条强调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同时需实施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雷和防漏电等,以保障设施的稳定运行和公众安全。第三十九条列出了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禁止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6修正)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市政设施管理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答: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告编号为十三届第5号。该公告宣布了对《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在2011年11月16日,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次会议上通过,并在2012年3月23日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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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南宁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_百 ...
答: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了《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这一决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得到了批准。从那时起,这些修改的法规正式生效,为南宁市的市政设施管理提供了新的指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南宁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南宁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答:
十三届第5号公告指出,《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在2011年11月16日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3月23日批准了这一决定。这一修订案在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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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
答: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决定,对以下...
南宁市
城市桥梁
管理条例
答:
本
条例
所称的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越江河湖泊的桥梁以及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等。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桥梁
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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