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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规定
会计工作交接
的
规定
有哪些
答:
会计工作交接
的相关
规定
:交接原因: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监交: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
会计交接
流程及内容
答:
一般
会计
人员
交接
,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x0d\x0a 2.3.5
移交
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x0d\x0a (...
会计交接
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
\x0d\x0a
移交
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
会计工作
,在
规定
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x0d\x0a具体要求是:\x0d\x0a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
会计
人员的
工作交接
范围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
会计人员
工作交接
是
会计工作
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
离职不
交接
的法律责任
答:
会计离职不
交接
是犯法的。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
会计工作
全部
移交
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资料交接:会计...
会计交接
怎么进行
答:
<<
会计
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
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
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
《
会计
法》关于会计人员
工作交接
范围、交接程序及交际责任有何
规定
?
答:
会计交接
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
会计工作交接
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
一般
会计
人员
交接
由谁负责监交
答:
会计
人员办理
交接
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
人员如何办理
工作交接
手续
答:
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在办理
会计工作交接
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
交接工作
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关于
会计交接
答:
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
移交工作
,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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