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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合肥市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
二次供水设施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
移交
给供水企业进行
管理
和维护。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
二次供水设施
如何
移交
给供水企业?
答:
根据《合肥市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
》规定 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
二次供水设施
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
移交
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意...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7修订)
答:
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
,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第十一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
孝感市城镇居民住宅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
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相关规范和本市技术导则进行冲洗、消毒
,二次供水水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给...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
建设单位、业主决定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管理二次供水设施
的,应当依法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档案和图文资料
移交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
萍乡市城市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
本
办法
实施前,未
移交
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的,其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通水测试,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水质检测合格的报告,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已移交的二次...
长春市城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答:
本
办法
发布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第三章 运动维护管理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后,必须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市政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烟台市城镇居民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
管理
,保证
二次供水设施
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
移交
、运行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水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
廊坊市城镇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
二次供水设施
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及相关
管理
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
第十一条 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
管理办法
》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
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
移交
申请后十五日内到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意见书。用户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管理权移交手续,并提供管网竣工图纸、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查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在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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